1956年6月国务院《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基本确立了我国此后将近40年的工资制度,具有划时代的意义。由此确认的“级别”,成为中国干部、军人、工人、职员(除农民以外各类社会人群)的政治经济生活排序的主要标准。同时确定的城镇户籍制度,跟劳动工资制度一起,成为决定共和国人民生活状况的基本因素。20世纪后半叶中国的城乡差别,由此定型。
这次国家干部的工资改革,建立了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几大类分配制度,其中党政机关的干部实行职务等级工资制,把干部分为30个行政级;企业工人分为8个(个别工种为7个)技术等级;专业人员,如教师、科技人员、文艺工作者、医务工作者也都相应有了自己的等级系列。且各系列之间可以互相换算,如高教1级和文艺1级大致相当于行政8级;文艺7级大致相当于行政13级,高教8级大致相当于行政17级,等等。
评级定职的标准,采用一职数级、等级线上下交叉的做法;依据资历和职务,参考德才进行评定。一般说来,正部长为3-5级;副部长为5-8级;正局长为8-10级;副局长为9-13级,正副处长为14-17级,正副科长为17-22级,等等。
地方干部,如
有些单位特别是中央领导部门因其特殊性,配备干部级别很高。如中国人民大学校长吴玉章,按级别至少为正部3-4级。在中国人民大学,10级(元)、11级(元)应为正局级而担任中层干部(处长)的,也为数不少。再如当时中央宣传部科学处处长
这次国家工作人员工资改革后,干部及其家属的生活费用,改由个人负担;同时,干部住用公家房屋和使用的家具、水电,一律缴纳房租、家具费、水电费。但这些费用的数额很低,通常只有几角或几分钱。同时,对国家干部中因多子女生活困难者,特殊照顾(类似供给制包干办法):仍用政府福利费予以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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