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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为什么会有那么多的外国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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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7 23:18: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楼主 山川文史   2017年02月28日

  香港为什么会有那么多的外国法官?   近日香港的一则新闻着实让举国舆论大哗,2月17日,香港的7名警员因对2014年“占中”期间奉命执法清场,“涉嫌”殴打非法集会示威者,全部被香港区域法院裁决“入狱两年”,不可缓刑。此外,被告陈少丹另被裁定普通袭击罪,被判1个月,同期执行。  


  


  [图]香港的七位警察  这简直滑天下之大稽!中国的警察,在中国的土地上维持秩序,平定由外国势力操纵的非法“占中”集会,怎么反遭判刑?  更匪夷所思的是,主持此次判决的区域法院法官,居然是一个英国籍的法官杜大卫(或译为杜卫公),难怪会做出如此荒唐的“裁决”!但这不能不让普通中国人感到不可思议。  香港自古以来一直是中国的神圣领土,1842年起曾被英国殖民者侵占,一度成为殖民地;但1997年就已回归祖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进行治理,《基本法》明确规定: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均不得同本法相抵触”(第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第二十三条)  众所周知,2014年“占中”事件系由英美势力操纵,打出的是“反中”旗帜,喊出的是“港独”口号,这完全是明显的、确凿无疑的违反“基本法”的行为。香港警方依法出警执法,劝说无效,反遭“港独”分子曾建超(港独组织公民党的成员)等的袭警和侮辱;执法人员采取一些强制措施,这完全是一种正当的执法行为。何罪之有?  


  


  [图]英国籍香港区域法院法官,杜大卫  香港区域法院,居然对恶意抗法、暴力袭警的“港独”罪犯 曾建超 仅判其入狱35天;如今却重判7名执法警员入狱两年。这究竟是在履行“司法”,还是在蓄意“违法”?这究竟是在依循哪一个国家的“法律”?香港的司法机构如果不遵循“基本法”,那这个机构还合法吗? 香港难道今天还是英国的殖民地吗?  香港法律界,早已被公认落入英美支持的反对派之手,一切都是意识形态先行,外籍法官如果与之理念不同,想在圈内混得好并非易事。前两年基本法委员会委员饶戈平批评,有外籍法官不了解《基本法》,立刻引来香港法律界上纲上线的批判,由此可见外籍法官与香港法律界的关系之密切。可以说,香港的法律界早已成为针插不进、水泼不入的独立王国,一旦外界对此稍有微词,都会引来干预司法独立的指责,而他们则站在所谓“三权分立”的道德高地,几乎不受任何监督。  这些外籍法官的政治立场是怎样的呢?从“占中”引发的一系列诉讼便可看出端倪,占中后约有一千人被捕,其中仅200多人面对司法后果,且大多是判缓刑或社会服务令,与占中的严重性根本不成比例,以致出现了警察抓人法官放人的说法。而反占中者则动辄得咎,不算上述这例七警案,已有多人被判入狱。这样的结果很难令人相信审理是公平的。  要客观认识香港真实的司法制度,应该把中国内地、香港和英国三地的司法制度进行比较。诚然,香港司法系统继承了英国的整套制度,从原则到形式都与英国极为相似。但在一个更加基本的方面,香港是全球司法界的一朵奇葩,与内地和英国都完全不同,那就是——司法人员的国籍。  内地的《法官法》明文规定,担任法官必须具有中国国籍。英国的所有法官也都是英国人。但回归之后的香港,虽然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两个首席法官,确实必须“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但其他的法官既不必是香港人,更不必是中国人。  只要在英美普通法系地区有过一定的业务经验,甚至不一定是法官,当过高级律师即可,当然必须通晓英文(这是香港司法系统几乎唯一的通用语言,法官当庭讲出中文,与当事双方无障碍沟通的场景只会出现在律政剧中),再经过一个以现任法官为主的独立委员会推荐,就可以圆自己的香港梦,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官或检察官了。  那么这些外籍人士在香港司法界占的比例是多少呢?天涯上的一个帖子介绍了一位内地企业家在香港打官司的实际体验,原帖名为《一个中国人和八个外国法官的故事》。按楼主的经验,在香港法庭上,检察官是英国人,八个法官也都是外国人,华人法官只有一个,而且全程都在旁听。当他对此提出投诉之后,得到的处理是这样:“卫以宽是法庭开审前几天被安排的,顶替了一个华人法官”,这样的事在上诉过程中又连续发生了两次,每次都是在开审前把华人法官换成外国法官。我写信向行政长官和首席大法官投诉,结果第四次上庭时三位法官全是外国法官。一共有两名澳洲法官四名英国法官来审讯我,因为证监会和律政署的要害位置也都是澳洲人英国人,香港回归十年我现在才明白什么叫港人治港。”  当然,上述引文只是一个内地企业家的单方面叙述,跟他是否得到了公正的判决完全没有关系。它的价值在于,反映出外国人在香港特区的法庭上享有何种地位。  香港法院的网站公布有法官名单,虽然名单上没显示国籍,但至少英文姓名是公开的。从网页上看,地位最高的终审法院(Court of Final Appeal)中,22位法官有18位是欧洲姓氏,次一级的高等法院(High Court),35位法官中也有13位是欧洲姓氏。香港法院也藉此荣膺世界上最国际化的本地法院——外国法官比例最高、本国法官比例最低。不用说,它的“独立性”更是完美无缺,独立到除了领工资外,跟本地政府一点关系没有。  这种体制在现代世界已经很难找到范例。从历史上看,它比英国人掌握一切权力的英属香港要好一些。但如果有人将其比作旧中国的租界法院,恐怕并非毫无道理。从形式上属于中国司法机构、最高审判官虽由中国人担任、但在很大程度上由外国人操控的特点来看,香港法院与1931年中国收回法权前的殖民地上海租界会审公廨、上海临时法院多少有些相似。  


  


  [图]至今仍佩戴英式假发的香港法官大人  香港为何要有这样一种司法制度?也许是因为英国经历过由律师引领的美国革命,对于殖民地原生的律师极为恐惧,因此对其殖民地的法学教育控制极其严格。在英国侵占香港达一个多世纪后的1969年,才允许香港大学开办了法律学系,其学生仍以英籍和英联邦国家国籍为主。  直到1989年,回归在即,当新招的学生反正不会在英属香港执业的时候,才终于借着“大学本地化”的春风,大量招收本地学生。在此之前,虽然香港的法制化程度一直很高,虽然香港人极为敬畏法律和法官甚至律师,但他们中极少有人真正学习过用全英文制定的法律条文,更缺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经验。  香港人没有依法治理自己的能力,缺乏通晓英美普通法体系的人才,但香港的法制化又必须有人来维持,尤其是在97年回归中国之后,香港的“司法独立”更需要得到保障,确保司法运作独立于行政体制之外,香港的法律界就是以此为理由,冠冕堂皇地提出,必须不设期限地引入外籍司法人员——不管合不合理,总之这就是香港法律界外籍人员泛滥的现状。  山川万物皆文史,宝库待您阅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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岂有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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