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桑兰案了解了一些法律,R11制裁就是一条。虽然莫虎两次调用R11都不成功,这个词是家喻户晓了。
岳东晓启动的这几个案子是让NN几个涉嫌诽谤的ID亲自参与,也有些好玩的地方。下面把案子的几个要点总结下。
一,阿懵是个ID而已,怎么找出来? 一般都是想着从IP地址、到服务商、然后到人,是个IP到人的映射。岳东晓不这么做,他直接起诉杨文斌,证明从人到ID的映射。
二,EMAIL发证据传唤找到阿懵的邮箱。方舟子很快提供了 iMan 的IP跟邮箱。岳东晓从舟子那拿到IMAN邮箱,才能用邮件把传票发给iMan。
三,EMAIL发传票的动议。一般都认为发传票要送到手上。岳说根据加州条款,可以EMAIL发传票。
四,岳的EMAIL传票动议发上去后,被告现身了,对法院说没有管辖权,但岳的EMAIL传票加州法院并没有批准。法院让岳用挂号信发传票。
五,夜城的检测积极参与,后来成了被告,网传检测就是老菜头。又据岳的博文显示他要都NICE,把酒言欢不成又表现出极其不NICE的态度,大意是知道岳东晓家在哪,要他小心点。。
六,EMAIL发传票后来联邦法院在翰山案里批准了,所以类似情况下,EMAIL传票在联邦法院是可以的。顺便说一句,这个case还进了案例库。(Yue v. Han, 2016 U.S. Dist. LEXIS 14453)
七,检测发动议,法院说很多地方不合格式,没有证据,给打回来了,但愿这动议不会又是华人律师写的。
八,iMan 又发动议说承认收到传票,但法院没有管辖权,法院说的是他的动议 denied without prejudice。
刚刚粗略看了下杨刘案的动议,极富喜感,两人在动议里还提到日本人,真像抗日神剧里的皇军胖翻译,恨不得祖上是皇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