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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工资制度自1956年改革以后,在近30年中基本没有大的变动,1978年9月,中共中央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组织力量调查研究,提出工资改革意见。1982年,中共十二大再次提出要改革工资制度。中共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有关决定,其中提出尤其要改变脑力劳动者报酬偏低的状况。随后,中央决定于1985年进行工资改革,其原则:企业职工的工资和奖金要同企业的经济效益高低、个人贡献大小挂钩,职工工资总额同企业经济效益按比例浮动;要逐步适当拉开职工收入的档次,改变平均主义状况;今后中央只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两级机关,以及全国性的重点大专院校和科研、文化、卫生事业单位,其他各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归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国营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以后,国家不再统一安排其职工的工资改革与工资调整;使绝大多数工作人员的工资都有一定的增加,对中青年业务骨干、中小学教师给予适当照顾。
  • 新鲜人: 这次改革决定,进一步加强了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 (1-29 22:27)
2018-1-29 22: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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