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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新冠病毒起诉中国一场荒谬的闹剧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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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27 14:16:4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报华府讯】 2020年05月25日 06:01     世界新闻网


  

  程绍铭律师


  3月13日,美国佛罗里达州一家 “The Law Offices of Bergman & Bergman, P.A.”的律师事务所,在联邦法院佛罗里达州南区法庭对中国政府发起集体诉讼,要求中国政府就新冠病毒的传播对该所代理的当事人进行赔偿。随后又有五个团体提出类似诉讼。 这家律所在起诉书中称,“中国政府知道新冠肺炎疫情危险以及可能导致全球大流行,但是行动缓慢、逃避问题,还为了自身经济利益掩盖疫情”。起诉书要求中国政府及相关机构为新冠肺炎疫情负责并赔偿当事人的经济和精神损失,声称虽然中国阻止了新冠病毒的早期扩散,但未能完全遏制该病毒。


  本案属于美国民事诉讼中民事损害赔偿案件,案件的原告是佛州4名居民及1家棒球选手训练中心。被告有:中国政府、中国卫健委、应急部、民政部、湖北省政府及疫情爆发地武汉市政府。提及的论据包括:(1)传播真相的八名医生被训诫;(2)明知存在“人传人”还举办“万人宴会”;(3)在1月初到1月20日前明知会发生人传人却向公众做相反宣传;(4)武汉市的一个生物实验室的运营管理中违背中国国内法,存在造成疫情的安全隐患等。原告提起的是集体诉讼,希望有更多的当事人加入到起诉方的行列。


  在美国提起民事诉讼起诉,原告需有一个standing,即诉讼资格。诉讼事由需要ripe,即伤害已经成立。简单说来就是原告需要受到实际的损害才能起诉。本案中5名原告声称他们遭受经济损失,但并没有明确说明他们是否感染新冠病毒,也就说他们没有因为感染新冠病毒需要入院治疗,并且因此招致财产上损失。所以提起诉讼的原告并不具备美国民事损害赔偿的诉讼主体资格,法院可以有理由驳回本案的诉讼请求。


  除此之外,原告起诉被告承担过失侵权责任,这一诉求不能成立,因为没有满足过失侵权责任的全部要件。在美国民事侵权诉讼中,一项过失之诉的诉因包括四个构成要件:义务的存在、违反义务的行为、因果关系和损害。


  在界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过失侵权时,除具备有实际损害这一要件外,必须有一个条件,即行为人和受害人之间存在某种法律义务。只有行为人没有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并因此造成了对另一方的损害,行为人才有过失,受害人才可以向行为人要求民事损害赔偿。


  例如游泳池的救生员对在游泳池里游泳者存在救助的义务。因为救生员的过失,游泳池的救生员在游泳者遭遇危险时没有及时救助,造成游泳者的人身伤害,游泳者就可向救生员追究民事责任,并要求救生员对其进行民事损害赔偿。


  那么本案中,中国政府是否对原告,即佛罗里达州的四位居民以及一家棒球训练中心具有注意义务就成为一个关键的问题。抛开道义层面,单从民事法律关系上来讲,中国政府确实对生活在中国的中国公民以及外国人具有告知以及救助的义务,而对生活在美国佛罗里达州的公民并不具有任何法律义务,也就更谈不上违反法律义务需要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因此,中国政府因为过失而对起诉人造成的民事责任也就不成立。


  关于被告,根据国际法和公认的国际关系准则,任何外国司法机构都不能对另一主权国家、国家机构行使管辖权。中国坚持国家主权豁免(sovereign immunity),不可能接受美国司法管辖。虽然现在相对豁免逐渐成为主流,根据很多国家的国内法,国家的商业行为不再享有主权豁免,美国的民事诉讼法也做了相应的规定。


  然而中国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行为并不属于商业行为,所以仍享有管辖豁免。虽然本案诉状也对管辖权问题进行了陈述,认为本案符合美国1976年《外国主权豁免法》中的例外条件,包括第1605(a)(2)中的商业行为和第1605(a)(5)款中的某外国或者该外国任何官员或雇员在职务或雇佣范围内的行动中发生侵权行为或过失,从而在美国境内造成人身伤害、死亡或者财产损害或丧失。本文由程绍铭律师及张婉莹律师助理整理


(下篇将在06/22/2020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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