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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裁定原产美国等国的进口苯酚存在倾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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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5-26 23:03:3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2019-05-27 11:2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商务部网站5月27日消息,商务部发布2019年第22号公告,公布对原产于美国、欧盟、韩国、日本和泰国的进口苯酚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商务部初步裁定原产于上述五国(地区)的进口苯酚存在倾销,国内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决定对原产于上述五国(地区)的进口苯酚实施保证金形式的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19年5月27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前述产品时,应依据裁定所确定的各公司保证金比率11.9%- 129.6%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071110。


  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22号 关于原产于美国、欧盟、韩国、日本和泰国的进口苯酚反倾销调查初步裁定的公告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9年第22号


  【发布日期】2019-5-2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18年3月26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欧盟、韩国、日本和泰国的进口苯酚(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苯酚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初步裁定如下:


  一、初步裁定


  调查机关初步认定,原产于美国、欧盟、韩国、日本和泰国的进口苯酚存在倾销,国内苯酚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保证金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19年5月27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保证金比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美国、欧盟、韩国、日本和泰国的进口苯酚。


  被调查产品名称:苯酚。


  英文名称:Phenol


  分子结构:


  


  化学结构式:


  


  产品描述:苯酚在常温下通常为无色针状或白色块状晶体,溶于酒精、乙醚、氯仿、甘油、二硫化碳,在室温时稍溶于水,几乎不溶于石油醚,腐蚀力强,可燃。


  主要用途:苯酚是重要的有机化工原料,主要用于制备酚醛树脂、双酚A、己内酰胺、烷基酚、水杨酸等工业原料,还可以用作溶剂、试剂和消毒剂,广泛运用于合成纤维、塑料、医药、农药、香料、染料、涂料和炼油工业等领域。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071110。


  对各公司征收的保证金比率如下:


  美国公司


  1.英力士美国公司                         129.6%


  (INEOS Americas LLC)


  2.美国兰科运营有限责任公司                    125.4%


  (Blue Cube Operations LLC)


  3.其他美国公司 129.6%


  (All Others)               


  欧盟公司


  1.英力士苯酚有限责任公司 82.0%


  (INEOS Phenol GmbH)


  2.英力士苯酚比利时公众有限公司 82.0%


  (INEOS Phenol Belgium NV)


  3.其他欧盟公司 82.0%


  (All Others)                 


  韩国公司


  1.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 13.9%


  (KUMHO P&B CHEMICALS, INC.)


  2.(株)LG化学 13.3%


  (LG CHEM, LTD.)


  3.其他韩国公司(All Others) 23.7%


  日本公司


  1.三井化学株式会社 81.2%


  (Mitsui Chemicals, Inc.)


  2.其他日本公司 81.2%


  (All Others)


  泰国公司


  1.PTT苯酚有限公司 11.9%


  (PTT Phenol Company Limited)


  2.其他泰国公司 28.6%


  (All Others)            


  三、征收保证金的方法


  自2019年5月27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欧盟、韩国、日本和泰国的苯酚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保证金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保证金金额=(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四、评论


  各利害关系方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天内,可向调查机关提交书面评论意见。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美国、欧盟、韩国、日本和泰国的苯酚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docx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9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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