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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岳昨日大言不惭地高调宣称
没
有比这更愚蠢的举动了。无论谁是主审法官,看到这样的言论都会眉头一皱。明明是一份正诉、滥诉都可以使用的标准文档,却拿来作为抬高自己、威胁对方的炒作
工具。法律是严肃的。一旦进入法庭程序,没有人可以藐视法庭。把法律当儿戏自然是玩火自焚的杯具。再不可以像平时那样“我只是开玩笑”就能一句带过,而已
而已而想溜之大吉的。
美国是个诉讼成灾的国家。一方面,法庭文档可以轻易地被原告称为“代表加州人民”而下令。另一方面,法庭也给了被告抵挡司法威胁的多种利器。让滥诉者承担几乎难以承受的诉讼风险。
面对老岳的威逼,汗衫能做什么呢?其实有很多选择:
1. 确定船票的发送程序没有误差。只要有半点误差,就是废票。应该请律师查验。
2. 增加老岳的船票成本。就拿SUBP 010 来说,老岳不能自己接收,必须委托律师接受对方提供的材料。而且不能是随随便便的三脚猫律师。必须被法庭认可的律师才行。同时,这场诉讼汗衫显然不是被告,只是提供相关材料的证人。因此老岳必须承担所有的取证开销。
3.
由于船票是发给汉山网,作为 business entity,它享有 right of privacy。仅这一点就足以回应
objection,要求法官裁定 the relevance of the ininformation 是否可以 outweight
网站的隐私保护权。看起来老岳要告也只是告网友说话时“违法”。但是想想都明白,网友之间的尖锐语言怎么可能Outweight 网站的隐私保护法?
不过有一点很关键,汗衫要想使用 right of privacy 的话,则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回应。(3)的举措和(1)有抵触。应由律师来判断。
4. 更进一步,被告也可以提请法官给予保护。这是一种更加争取主动的措施。带有反诉的意思。被告必须向法官指明原告的哪些要求不合理,哪些地方违反了相关法律。
5.
再进一步,被告可以反诉。原告的舆论炒作的高调行为很多地方不合常理,轻易地为被告提供了相当多的“伤害”证据。更重要的是,原告的行为明显地为被告增加
了很大的生活成本和工作成本(伤害)。只要有伤害行为,就能起诉。美国的司法体系就是这个样子。如果反诉成功,别的不说,所有律师费都得扛了。
老岳实名实姓,加上文字放荡不羁。如果开打,觉得老岳凶多吉少。加州人民哪有那么容易“被代表”,我看老岳是自讨苦吃,把自己放火上烤罢了。
长白山: 学习了
但还是不懂,这样的传票,是只要花钱就能送出的,还是法院立了案,应原告的要求发出的?
老菜头: 应该属于“立案”程序的一部分。这个过程可以向两拨人发传票。就像美人蕉说的,一拨是被告传票,英文叫 Summon;一拨是证据/证人传票,英文叫Subpoena。
立案后 ...
人間的盒子: 我是翰山的话就花钱好好雇个律师
fullhouse: 请啥律师。汗衫如果不是被告也不住加州,只是提供信息,我要是他,直接把这种email reported as spam then send them to trash。如果是regular mail ,看都不看 ...
老菜头: 应该属于“立案”程序的一部分。
说成大白话,有点像:老岳说我要告阿懵。法庭门口的看门小妹问老岳,阿懵是谁?老岳说我也不知道,得问汗衫。小妹说,OK,你去问吧。 ...
shiling: 俺理解这是一种非正式的船票,因为诉讼主体不存在。这种针对网站为主体的非正式船票,汗衫可以运用那些规则使船票无法送达或送达无效
当然,不是希望汗 ...
fullhouse: 请啥律师。汗衫如果不是被告也不住加州,只是提供信息,我要是他,直接把这种email reported as spam then send them to trash。如果是regular mail ,看都不看 ...
fullhouse: 请啥律师。汗衫如果不是被告也不住加州,只是提供信息,我要是他,直接把这种email reported as spam then send them to trash。如果是regular mail ,看都不看 ...
紫气东来: 还有最关键的是,汗衫根本就不不能根据个subpoena在没有法官的ruling的情况下,就这样的提供信息,因为汗衫有要保护网友隐私的责任。如果都这样搞,不是乱了套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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