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达国家对于儿童的权益保护是双管齐下。首先,以政府为主导,在立法、司法保护、政策构建和资金支持方面,注重儿童保护;其次,民间组织和社区发挥各自优势,提供综合性、基础性、专业化的服务。
立法方面,英国在1889年就通过了儿童权益的保护法案。美国、日本也在1935年到1975年间,先后通过了一系列儿童福利计划和法案。
“西方较早地出台了儿童保护相关的法律,他们用法律的形式将儿童保护规范起来。”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常务副院长高华俊说,“不出台相关的法律,儿童保护可能有局部的进步,但很难有整体进步。”
上海青年管理干部学院的赵文指出,发达国家对于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规定,随着社会的发展又趋于细化和更加规范,逐渐涵盖儿童成长过程中的所有可能性。法律、法规之间,各有侧重,分工明确,又相互配套,彼此协调,有很强的操作性。
法律、法规制定出来后,配套的行政机构和行政体系非常重要。从一些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他们都建立了专门的儿童保护行政机构,从中央政府到地方政府,有一套完整的儿童福利工作机制。
比如,美国联邦政府下设“儿童家庭署”,并在各州设立“儿童福利局”。日本在中央一级设立“儿童家庭局”,并在市、镇、村分别建立儿童福利理事会。上下级各部门责任和任务规定明确,以确保儿童权益受到侵害时高速有效地运转起来。
“儿童福利保障涉及方方面面,没有一支自上而下的专门队伍是不行的,目前我们国家急需设立一个专门的儿童保护部门。”高华俊说。
民间:社区和社会组织的有效配合
在政府职能之外,发达国家的非政府组织、社区也积极地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发挥社会替代监护功能。
例如,在日本,每个村中都设有专门的“儿童咨询所”,当本社区的儿童得不到有效监护时,可以求助于该组织。儿童咨询所有一整套支撑系统,包括所长、社工、指导专家。所长专门负责儿童福利事务,基本上掌握所在地区每一家孩子的情况,对于存在风险的孩子会格外关注,能够随时发现问题,协调帮助解决。这一套制度,使监护缺失的孩子能够得到替代性的照料。
“这样的系统在发达国家被分为社区、社工和社会组织的有效配合,充实和完善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中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的谢新华副教授说。
高华俊介绍,目前国内也有与之相似的试点项目正在5个省的12个县的120个村试点,即在村中设立“儿童福利主任”,负责对弱势儿童的福利保障,特别是保护留守儿童的权益。儿童福利主任可以直接走进儿童家里,解决了儿童服务在递送过程中“最后一公里”的难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