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DT指GATT/WTO协议包含的各种旨在扶持发展中成员经济和贸易发展的特殊条款,要旨是在实施多边规则时赋予发展中成员某些特殊权利,规定发达国家为发展中成员提供某些优惠待遇的义务。GATT创建初期,发展中成员争取到允许在进口激增和国际收支困难时采取数量限制的权利,成为S&DT规则的滥觞。在1963创设的联合国贸发会议(UNCTAD)与1964年成立的77国集团推动下,GATT第四部分“贸易与发展”章节于1966年生效,肯定发展中成员可获得某些非对等权利的原则。1979年“东京回合”形成“授权条款 (Enabling Clause)”,就普惠制 (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最不发达国家优惠待遇达共识。乌拉圭回合谈判将S&DT条款适用范围从货物贸易协定扩展到《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以及《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DSU),有关共识原则被随后创建的WTO继承和发展。根据2018年WTO最新版“S&DT”,发展中成员目前共享有155条优惠待遇,分六种类型:一是旨在增加发展中成员贸易机会的规定,二是维护发展中成员利益的规定,三是承诺、行动和贸易政策工具的灵活性安排,四是过渡期方面的规定,五是有关技术援助的规定,六是关于最不发达国家的优惠条款。GATT/WTO 没有对“发展中成员”拟定官方定义,而是由成员国加入时“自我声明”是否以发展中成员身份加入。
在今年7月底WTO第三次总理事会上,中国大使就S&DT问题发言时明确指出:“特殊与差别待遇原则是嵌入条约的、所有发展中成员都享有的不容协商的权利。”他还用英国2008年喜剧片“Three and Out”来调侃“美国第三次原封不动将其文件提交总理事会”做法,表达中方对美国片面改革立场主张的质疑和抵制。他同时表示中国“从来不回避自己的责任……对于今后具体谈判中的特殊和差别待遇,如果确有需要,我们会直言相告,并在谈判中尽力争取;如果不再需要了,我们会毫不犹豫把机会让给更需要的发展中成员。”这可看作是对中国既坚持原则也保留灵活度政策立场的一个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