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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 到底该怎么执行- 美国犹他州恢复枪决引争议(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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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9 13:06:0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大千世界 于 2019-1-19 13:10 编辑

2015-03-29 09:12:00 来源: 今晚网-渤海早报(天津)



  美国犹他州恢复枪决引争议

  
3月23日,美国犹他州州长加里·赫伯特签署一项法案,批准在没有注射药物的情况下可以对死囚执行枪决。
电椅
注射死刑所用的担架
2010年6月18日,美国犹他州臭名昭著的“杀人魔”鲁尼·李·加德纳被执行枪决,他是14年来美国第一名被枪决的死刑犯。图为加德纳被枪决的行刑室。

  最近,美国几个州在死刑执行上接连遇到麻烦—没有合适的药物可供执行,找来的几种替代品效果又不稳定,弄出了许多尴尬的事情;前几天,犹他州的议会甚至打算恢复枪决的执行方式!



  实际上,美国人大概是现代国家中最喜欢琢磨死刑问题的了,在“该不该执行”和“怎么执行”问题上折腾来折腾去—而这一切的根源,居然是《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中的一句话而已。



  修出来的麻烦



  当年,新教徒们坐着“五月花”号飘洋过海来到了新大陆;后来,又经过了独立战争,和老东家彻底决裂而缔造了美利坚合众国—顺便把英国法律中的一些规定也给摈弃了,其中就包括“强制死刑”。



  所谓“强制死刑”,就是法律对某些罪名只规定了死刑这一种刑罚,法官遇到这种案子,要么宣告被告人无罪释放,要么就必须判处死刑,没有任何斟酌的余地。在19世纪的英国,法律相当严苛,无论是阴谋叛国,还是偷窃价值超过于12便士的财物(比如偷偷砍了别人一棵树,牵了人家的马,或是未经国王许可擅自打捞沉船上的财物),结局都只有一个:判处死刑。所以,这段时期的英国法律被后人称为“血腥法典”,大概有两百多个罪名都必须判处死刑。直到1823年的《死刑裁决法令》(Judgement of Death Act),才开始允许法官对一些案情显著轻微的案件不判死刑—但也要判处流放。



  于是,美国的国父们,就觉得这样很不合理,不能说什么犯罪都剥夺生命啊。所以,在创建《宪法》时,他们就在里头加了一条(全称是《合众国宪法第八修正案》),“不得施加残酷和非常的刑罚”。



  这个规定挺合理的,但先贤们一不小心,就给后来的法官和议员们挖了一个大坑:



  什么样的刑罚,才算是“残酷和非常”的呢?比如绞刑、枪决算不算残酷,不同的人、不同时代就会有严重的分歧。



  物理的?化学的?



  在南北战争期间,美国各州都有自己的执行方式(包括用马拉吊死、枪决、鞭刑等等),稳定下来之后统一改成了绞刑。然而,这是个技术活,对刽子手要求极高:绞索留得太短,很容易出现将被执行人吊在空中,蹬腿许久才咽气的情况;留得太长呢,又可能将脑袋直接拽下来,变成了无头骑士……



  随着电气时代的到来,有位牙医索思威克,就异想天开地搞出了一个小发明:电椅。



  在他和纽约州议会看来,只要电火花噼啪闪过,短短几十秒内被执行人就失去了知觉,一两分钟就会死亡。只可惜从第一次实验开始,电椅这玩意就不怎么可靠,如果第一次电流不够大,被执行人片刻之后又开始喘息的话,还得重新再来一次,这对被执行人和执行人来说都是很吓人的事情,绝对算得上“残酷而非常的刑罚”了。



  然后呢,有个聪明人叫做丹佛·迪克森,时任内华达州监狱的典狱长,就决定改用另一种不残酷的方式来代替电椅死刑:毒气室。



  被执行人被关在一间金属制成的密封舱里(实际上就是个带窗玻璃的铁皮罐子),典狱长扳下杠杆,大概八两重的氰化钾就会掉落到被执行人座椅下方的酸缸里,发生化学反应而产生剧毒的氢氰酸气体,短时间内造成被执行人中毒死亡。



  单从理论上说,毒气室应该是比电椅更加人道,至少看起来不那么吓人。然而,在美国历史上的五百多次毒气室死刑中,至少有七次是出了明显问题的。比如,密苏里州第一次用毒气室,是处决悍匪杰拉德·加里戈,执行时不知道哪出了故障,扳下杠杆却只产生了极少量的氢氰酸,让他在毒气室里折腾了四十多分钟才咽气……



  有没有更好的解决办法呢?



  答案就是:注射死刑。



  打个针就好?



  在1982年第一例注射死刑成功之后,美国各州就迅速采纳了这种方式,有许多州还把它作为唯一的执行方式。



  当然,这种技术也并非完美无缺。比如,俄亥俄州有个罗梅尔·布鲁姆因为绑架、杀害一名14岁少女而被判处死刑。2009年9月15日,他的死刑在俄州被执行—但没成功。由于此人长期吸毒,周身血管萎缩,负责执行的狱警/法医们,花了两个钟头试图建立输液通道,最终还是没能成功。典狱长只得电话报告州长,这事怎么办吧?州长说那就延缓两周执行吧。后来,又执行了一次,还是不成功……布鲁姆无奈地提出了上诉,说这样的刑罚太过残酷而违宪。对此,联邦最高法院目前依然没有定论。



  2006年12月13日,安吉尔·尼夫斯·迪亚兹在佛州被执行注射处决。而他的麻烦是,按照常规打完针后,他还活得好好的。困惑不已的执行人员只得再来一次,两次加起来总共花了大概一个钟头……后来狱方解释是因为他患有肝病,一直服用的某种药物产生了影响,民间的说法则是医生把针头扎进了胳膊但没刺入静脉血管。



  俄亥俄州有个死刑犯叫做罗纳德·珀斯特,因为1983年杀了一名旅店职员而被判处死刑。不过,判归判了,一直没法执行。因为此人重达450磅(约204公斤),他的律师上诉说,很显然,如果执行注射死刑,难度会很大,移动一下都费力,搞不好半天都找不到血管,就成了美国宪法上说的“残酷而非常的处罚”。



  监狱方面,则对此矢口否认,认为执行没有问题。为此,他们还做了一个实验,找了一头重量相当的猪,用起重机械轻松地搬到了执行床上。不过,州高等法院还是迟迟没能下决心。于是,2013年7月23日,他获得了一个所有死刑犯都梦寐以求的结局:在狱中病逝。



  你有药吗?



  更大的麻烦,则来自“药”的方面。



  注射死刑常用的三种药物:氯化钾、戊硫代巴比妥钠、巴夫龙,其中最重要的是巴比妥类药物,因为大剂量注射巴比妥,可以导致被执行人迅速被麻醉而失去知觉,可以保证执行不“残酷”。但有个小问题却很难解决—美国本土的药厂不生产这类药物。所以,美国各州的司法部门一直都是从欧洲一些药厂进口。



  好景不长,欧洲的政治家们知道这个小秘密后,纷纷向药厂施压,认为美国保持死刑很不人道,所以药厂不该助纣为虐。



  一些州开动脑筋,用另一些能搞到的药物(如咪达唑仑、氢吗啡酮等)来代替巴比妥,可惜效果不尽如人意:俄克拉何马州今年1月处决罪犯克莱顿·洛克特,用的就是咪达唑仑,结果10分钟后才昏迷过去。而剩下的两种药物似乎在注射管线中堵塞了,大家只好等着他咽气—半个小时后,洛克特死于心脏衰竭,不知道是药物的作用还是被吓得心脏病发作。



  废死不可?



  实际上,比起“如何执行死刑”而言,另一个问题才是在美国争了好多年、引发无数关注,甚至成为每位总统候选人都必须明确表态的标签,那就是:该不该废除死刑?



  “费曼诉乔治亚州案”(Furman v. Georgia)是在这个过程里程碑式的案件,一个叫做威廉姆·费曼的人入室盗窃,被房主发现后开枪杀人,遂被乔治亚州高等法院判处死刑。此案到了联邦最高法院,却给改判了:9位大法官经过激烈的辩论,最后以5:4的微弱优势,判定此案的死刑判决“残酷而非常”,因而违反了宪法。而做出这个裁定的理由,则是因为费曼当时是企图逃跑,一时心慌才开枪杀人的;乔治亚州未考虑具体案情,只是机械地按照该州法律判他死刑,似乎太过武断。



  此案之后,美国各州开始重新审视死刑政策,不再判处新的死刑,已经判处的死刑也没有执行。



  这一拖就是四年……直到1976年的“克雷格诉乔治亚州案”(Gregg v. Georgia)。费曼案中,大法官们改判的主要理由是乔治亚州的法律并未考虑具体案情;而此刻,乔治亚州、得州等保留了死刑的州,已经从费曼案中吸取了教训,修改了各自的刑法,所以判处死刑的依据更加充分。而联邦最高法院,可能也有意纠正自己当年“一刀切”的做法,欣然同意复查此案。




  比如,乔治亚州就列了个“十恶不赦”的清单,规定了10种情况应该考虑判处死刑,比如:被告人杀害了执勤的警察、预警、法官、检察官等司法人员的;雇凶杀人的;谋财害命的;逃狱后杀人的等等,总之就是人身危险性极大、社会危害极大的类型。

  由此,大法官们就认为,乔治亚州的法律对于判处死刑是有严格、谨慎的标准的;并且也认真、慎重地考虑了克雷格的量刑问题,所以,这个死刑判决就不再是“残酷而非常的刑罚”,予以维持。

  从此,美国一些州又恢复了死刑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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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被朋友称为小博士。其实就是书读得多一些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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