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强制死刑”,就是法律对某些罪名只规定了死刑这一种刑罚,法官遇到这种案子,要么宣告被告人无罪释放,要么就必须判处死刑,没有任何斟酌的余地。在19世纪的英国,法律相当严苛,无论是阴谋叛国,还是偷窃价值超过于12便士的财物(比如偷偷砍了别人一棵树,牵了人家的马,或是未经国王许可擅自打捞沉船上的财物),结局都只有一个:判处死刑。所以,这段时期的英国法律被后人称为“血腥法典”,大概有两百多个罪名都必须判处死刑。直到1823年的《死刑裁决法令》(Judgement of Death Act),才开始允许法官对一些案情显著轻微的案件不判死刑—但也要判处流放。
“费曼诉乔治亚州案”(Furman v. Georgia)是在这个过程里程碑式的案件,一个叫做威廉姆·费曼的人入室盗窃,被房主发现后开枪杀人,遂被乔治亚州高等法院判处死刑。此案到了联邦最高法院,却给改判了:9位大法官经过激烈的辩论,最后以5:4的微弱优势,判定此案的死刑判决“残酷而非常”,因而违反了宪法。而做出这个裁定的理由,则是因为费曼当时是企图逃跑,一时心慌才开枪杀人的;乔治亚州未考虑具体案情,只是机械地按照该州法律判他死刑,似乎太过武断。
此案之后,美国各州开始重新审视死刑政策,不再判处新的死刑,已经判处的死刑也没有执行。
这一拖就是四年……直到1976年的“克雷格诉乔治亚州案”(Gregg v. Georgia)。费曼案中,大法官们改判的主要理由是乔治亚州的法律并未考虑具体案情;而此刻,乔治亚州、得州等保留了死刑的州,已经从费曼案中吸取了教训,修改了各自的刑法,所以判处死刑的依据更加充分。而联邦最高法院,可能也有意纠正自己当年“一刀切”的做法,欣然同意复查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