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和州政府為部分居民提供可負擔住房(affordable housing)是義務和責任,但新州政府所做的遠遠不夠。新澤西高等法院最新裁定,新州必須在未來十年至少新建15萬5000戶可負擔住房。
法官瑪麗•傑克布森(Mary J. Jacobson)在長達217頁的裁決中直接點名批評普林斯頓(Princeton)與西溫莎市(West Windsor)在可負擔住房建造方面的工作,也為新州其他100多個有類似訴訟糾紛的市鎮提供了重要判例。倡議組織房屋公平分配中心(Fair Share Housing Center)執行主管華許(Kevin Walsh)指出,此次判決反映出新州工薪階級與殘障人士對於住房的需求,「任何一個試圖趕走工薪家庭的市鎮都不會成功。」
NorthJersey.com住房專欄記者Nicholas Pugliese撰文稱,此次判決對於許多拒絕和對抗新州可負擔住房法規的市鎮是一個挑戰,「出於對交通和房價的考慮,新州許多郊區的富裕市鎮不願建造可負擔住房。」
根據房屋公平分配中心統計,新州目前有190個市鎮滿足了法定的可負擔住房最低要求,其他許多市鎮則在觀望中。最高法院在1975曾判定新州各市鎮必須持續為中低收入家庭提供可負擔住房;然而從1999年起,州政府未能統計每個市鎮的可負擔住房實際數量,造成該法律實際未能實施。